

江苏法院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5-04-28 08:19:47
4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2024年江苏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涵盖了半导体专利许可、医药发明人署名权、恶意诉讼赔偿、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商业秘密侵权、商标仿冒、不正当竞争及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等多个领域。
在《恶意诉讼阻碍科创企业上市被判赔偿——金某公司与灵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中,金某公司与灵某公司系同业竞争公司,主要从事专用设备制造。2022年12月底,北交所正式受理灵某公司上市申请。2023年1月,金某公司以灵某公司生产的成品罐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灵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300万元及律师费8万元等。灵某公司提起反诉称,金某公司明知其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仍在未提供充分侵权证据材料的情况下,起诉灵某公司专利侵权并要求灵某公司赔偿损失2300万元,阻碍灵某公司上市进程,构成恶意诉讼,要求金某公司赔偿律师费40万元、损失20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金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其申请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权利要求1—5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灵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本案诉讼为由申请北交所暂停公司上市审核。
法院认为,灵某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关技术特征,未纳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侵犯涉案专利权。对于金某公司是否构成恶意诉讼,法院认为,首先,金某公司明知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专利的权利基础并不稳定,且被控侵权产品明显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其次,金某公司起诉时隐瞒专利权评价报告,选择灵某公司上市审核关键期提起诉讼,并索赔2300万元以阻碍灵某公司上市进程,有违诚信原则,具有显而易见的恶意性;最后,金某公司的起诉必然增加灵某公司的讼累,亦有可能使其丧失潜在交易机会,阻碍其上市进程,有损灵某公司的合法权益。金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非正常维权,构成恶意诉讼。最终判决驳回金某公司的本诉请求,由金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灵某公司合理开支40万元。
该案系知名科技企业上市审核过程中遭遇诉讼突袭与“专利狙击”获赔偿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金某公司明知其权利缺乏正当基础,却以维权之名提起诉讼,以达到阻碍竞争对手上市的不正当目的,违反了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构成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本案裁判彰显了司法对恶意诉讼予以否定性评价的坚定态度,充分保护了科技创新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力传递了诚信诉讼的价值导向,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一审从立案到判决仅历时100天,从反诉立案到判决仅42天,灵某公司在一审胜诉后重启上市进程并最终成功上市,本案公正高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责任与担当。
记者 万森